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2月26日在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来源: 时间: 2018-11-21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2月26日在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方鄂生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
四年来,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加强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审判机关在维护稳定、保障改革、推动发展、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
一、强化职能,公正裁判,促进黄石和谐发展
四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009件,结案35905件,结案率为97%;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3572件,结案3507件,结案率为98.2%。
一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黄石建设。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133件4805人,审结3105件4752人,审结率为99.1%,受理二审刑事案件402件,审结402件。生效判决3620人,其中判处死刑、无期徒刑84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910人,死刑核准率达100%。在刑事审判中,全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依法惩处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多发性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决不手软。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卫浩、故意杀人犯尤兵、抢劫犯黄胜、强奸犯王戊申等罪犯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了原武汉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杨世洪,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业务部总经理马文、原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程炎林等犯罪分子,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积极参与打击涉烟犯罪、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等专项斗争,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和轻微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依法应宣告无罪的,宣告无罪。四年来,适用缓刑584人,免予刑事处罚17人,宣告无罪2人。本着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成立了7个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实行人性化审理,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全面实行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依法减刑罪犯671名,假释罪犯43名,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为零。2005年以来,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连续三年保持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是依法调节各类民事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和谐黄石建设。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9581件,审结19104件,审结率97.6%,审结标的额29.9亿元,受理二审民事案件1447件,审结1442件。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依法审理买卖、借款、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诚信交易原则。慎重处理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和公司纠纷案件,竭尽所能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在冶钢改制过程中,市中院成立专班十多次前往深圳、兰州等地法院协调,为冶钢改制作出了贡献。成功审理了煤机、水机等大型企业和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下属的赤马山矿等10个矿山破产案,实现了“最小振荡”,保证了黄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大力推广“维军”合议庭经验,加大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审理知识产权和涉外案件51件,促进了我市对外开放和自主创新水平的提高。中院还成功主办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和企业保护研讨会,并被特邀在2007年全国部分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进行交流发言 。
三是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黄石建设。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47件,审结438件,审结率98%。执行房屋拆迁、土地补偿安置、社会抚养费征缴等非诉行政案件1993件,有力地监督和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6件,审结26件,决定赔偿12件,促进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006年,在全省法院十年国家赔偿工作总结表彰会上,中院被评为“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中院再次被评为先进单位并进行了经验交流。
四是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诚信黄石建设。四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不懈地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第一,全面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专项整改和队伍整顿活动,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规范执行案件中止的规定》等制度,采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执行异议听证审查、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监督等措施,规范了执行秩序和纪律。第二,集中开展执行活动。四年来,每年都集中开展专项执行和清理积案活动,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加大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力度,执结了一批 “骨头案”,消化执行积案3795件,缓解了执行难。第三,积极参与全国执行威慑机制 建设。从2006年开始,两级法院实现了执行信息与全国联网,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开了1662件执行案件,促进了执行权公开高效运行。第四,努力改善执行环境。争取各方支持,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0963件,执结标的额23.2亿元,促进了黄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更新观念,规范管理,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紧抓案件质量,不断强化管理,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力求案结事了,大力推行诉讼调解。为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全市法院改变过去“坐堂问案”、“一步到庭”、片面强调当庭宣判的做法,在民事审判和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大力推行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所有民事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将调解结案作为第一选择。凡依法可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未经两次以上调解并记录在案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判决。同时,全市法院还不断探索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努力将诉讼调解与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相结合,使诉讼调解的作用更加凸现。2006年,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综合排名在全省20个评比法院中进入前五位。2007年,全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率达到59.9%,比上一年度提高了2.4个百分点。阳新县法院太子庙法庭庭长吴风雷因指导人民调解成绩突出,被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受到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表彰。在行政审判中,按照监督、维护、协调有机统一的原则,大胆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成了一批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2007年,行政案件撤诉率达到40%。在执行工作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2007年,执行和解率达37.2%。
二是围绕公正效率主题,大力加强审判管理。第一,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中院以审限控制为中心,对审查立案和诉讼、督办等七大环节提出明确的审限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审执情况月通报制度和案件审限预警机制,每个月对法官办案数量及各项指标进行通报,提高了审判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二,全面制定审判工作规范细则。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制定了涵盖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再审、执行、信访等6个方面的工作规范及细则,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项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第三,规范司法技术管理。全市法院从2005年开始不再直接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公开摇号随机产生受委托人。四年来共受理各类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事项913件,涉及资产7.33亿元,公开委托率100%,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是突出案件质量,狠抓案件质量评查。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全市法院普遍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一方面,从机制上加以完善。中院成立评查专班,成员由过去的兼职改为专职,由过去的综合部门人员改为业务部门人员,由普通法官改为资深法官,使评查的权威性大大增强。同时,将专班评查与业务庭评查相结合。中院各二审庭每年都对各基层法院对口庭室的案件进行评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另一方面,从要求上加以明确。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即案件没有经过评查的不放过,经评查发现问题的不放过,问题未纠正的不放过。在评查范围上,从原来的案件程序问题扩大到包括案件实体、案卷装订、法律文书写作等各个方面,并建立对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由审委会进行会诊的制度,发现差错,进行责任追究。通过狠抓评查,案件质量稳步提高, 2007年经省法院评查组逐案评查,中院被抽取的149件案件全部合格,平均得分99.1分,为优秀等次,受到省法院评查组充分肯定。
四是维护司法统一和权威,加强审判指导与监督。为推动全市法院审判水平的整体提升,中院积极组织有关庭室深入基层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指导,做到共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防止大起大落,个性问题“单兵教练”。这一做法得到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报》在显著位置介绍了这一经验。从2005年开始,市中院一审案件上诉维持率连续在全省法院系统居于领先位置,各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维持率也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审判监督工作的力度,加速再审案件 的审理。2004年以来,立案审理再审案件331件,进入再审的案件,改判率为29.95%,发挥了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救济功能。
三、优化环境,改进作风,努力践行司法为民
全市法院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出新举措。
一是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便民。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和自身法制宣传栏进行法制宣传,编印起诉、管辖等14个方面的诉讼指南,实行导诉告知制度,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当事人释法说理、解疑答惑,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对待诉讼风险 。进一步转变法院工作作风,实行巡回审理,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中院对阳新、大冶等偏远地区的民事二审案件,由法官到其所在乡镇调查核实案情,做好调解工作,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6年以来,中院法官已到阳新、大冶偏远地区巡回办案150余件次。阳新法院开展的“和谐民间”便民活动,将庭审开到村头巷尾,调解做到田间地头,深受群众好评。西塞山法院广泛开展的“审务进基层”活动,将庭审开到企业、学校、社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制度保障便民。为保证信访职责落实,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中院在全省法院率先成立立案二庭,专门处理申诉和信访工作。实行领导包保督办责任制、周三院领导接待制,由院领导带头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包案调处。为保证接访到位,中院推出全体审判人员轮流值班制、无条件接待制、半小时接待制、无缺位接待制 四项具体措施,使来访得到及时有效接待和处理。2004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处理来访8497人次,来信1592件。为保证信访工作富于实效,2006年,中院专门从全市法院抽调9名法官组成三个合议庭,对近年来的重大、疑难信访老案集中复查,并提交审委会研究,逐案处理,消化老案31件。主动与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和市信访局的同志一起对涉诉上访当事人实行联合接访,当场解答问题。通过努力,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呈下降趋势。中院先后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处置突发信访事件先进单位”,被评为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并在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中院立案庭庭长张丽华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并作为唯一的个人代表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表彰大会上发言。
三是彰显人文关怀,司法救助便民。中院充分关注贫困群众和职工的司法需求,分别与市司法局、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困难职工涉诉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的意见,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严格按照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并及时对诉讼费收取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这项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依法为334名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维护其诉讼权益。积极向政府申请救助资金,为困难申请执行人提供救助。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计为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098.97万元,提供司法救助24.89万元。
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环境便民。近年来,全市法院克服经费困难,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舒适的诉讼环境。中院对审判庭进行了改造,设置了诉讼参与人休息室,在立案大厅配备了文具、饮水机、空调等便民设施。2007年还设置了涉诉信息查询触摸屏,开通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当事人可以通过触摸屏或上网,了解诉讼程序和案件审理进度等相关信息,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活动更加公开透明。与此同时,各基层法院也十分重视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阳新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已交付使用,大冶法院审判办公综合楼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西塞山法院危房改造和铁山法院审判庭建设已列入规划。全市31个人民法庭,其中乡镇法庭19个,均有办公用房。共争取国债资金400万元对17个法庭进行改造,目前已有9个法庭改造完毕, 8个正在建设之中。
四、强基固本,多措并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全市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紧抓不放,取得了新成效。中院先后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被省委、省政府授予 “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6年和2007年,省法院两次在市中院召开全省法院队伍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
一是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几年来,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中院适时出台《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不断完善领导班子的工作、学习、民主生活等制度,使两级法院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中院机关党委连续十年获得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民庭支部2007年成为全市十个红旗支部之一,广大法院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接受党的领导,服务 “三件大事”,维护公平正义,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已成为广大法官的自觉行动。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业务能力。全市法院舍得投入,不断加大法官业务培训力度。中院一方面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法院安排的各项业务培训,并有针对性地精选全国性的学术研讨培训,选派业务人员参加。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组织观看专题知识讲座录相,不定期地聘请上级法院和有关高等院校专家、教授来院进行专题讲座。另一方面广泛开展庭审规范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促进法官审判能力的提高。同时,结合审判实务和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安排本院领导、庭长和资深法官研究并进行辅导培训,组织法官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撰写论文,鼓励年轻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以来,中院共选送533名法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上级各类培训,举办了20期培训班,参加人员近1600余人次,对6个基层法院257名法官进行了轮训,举办讲座30余场,撰写论文130余篇,全市法院有19人参加了在职法律硕士学习并获得学位,有47人通过了司法考试。
三是优化班子及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中院以县市区换届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基层法院班子结构,协助地方党委、人大选任、交流院长4名,6个基层院长的平均年龄由换届前的49.7岁下降到43.8岁,本科以上学历由换届前的3名提高到5名。近年来,中院先后从基层法院遴选8名法官,两次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重点高校招录10名法律专业研究生来院工作,充实到审判一线,中院主要的业务庭室都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更加合理。
四是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电教片、邀请市纪委领导讲廉政课、举行优秀法官廉政事迹演讲会、违纪案件讨论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四个严明”,即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审判纪律、严明廉政纪律和严明工作纪律。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细则、案件质量差错责任追究办法、黄石法院干警8小时以外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审判和日常行为。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院干警廉政谈话制度、司法廉政档案制度、规范法官和律师以及当事人相互关系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有效地推动了法院源头治腐工作的开展。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9人。通过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抓惩治,全市法院违法违纪人员逐渐减少。
五、接受监督,争取支持,营造和谐司法环境
法院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四年来,全市法院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行使审判权,积极、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报告法院工作。除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外,全市法院先后30余次向两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工作及专项审判工作,并派出工作人员到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参与业务考评等活动,增进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落实代表关于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各界关注、人大关心的案件及时向人大及代表反馈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四年共办理人大交办案件333件,全部按要求进行了回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116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司法实务培训。2005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1013件1424人次。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位代表,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共同奋斗的结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案件审判质量还不够高,群众反映的“执行难”问题和极少数屡访屡诉案件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差距,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辩法析理、调解协调、息访息诉,达到“案结事了”的能力和技巧还不够强,有待提高。三是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还较低,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公正便捷高效诉讼的需要。四是法院的经费、物质装备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要求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和争取各方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
今后的五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五年,全市法院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合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8年是换届后的开局年,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下,依靠人大的监督与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突出质量、素质、规范、服务四个重点,深入开展素质年、质量年活动,切实保障民生,促进黄石和谐,为建设富裕文明秀美和谐的新黄石作出更大贡献。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罚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着眼民生,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及群众权益的民事案件;更加注重依法调解,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努力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更加注重申诉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推动行政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促进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形成。积极参与和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改善执行环境,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努力解决“执行难”。
(二)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按照严格公正文明的要求,不断提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法官的学习能力、政治辨别能力、司法实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强化法院队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廉洁文明司法的意识、规范执法的意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三)不断加大司法为民力度,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点,进一步改善诉讼环境,改善群众的诉讼条件,改进服务措施,推行巡回审判,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加强涉诉信访处理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提高信访案件处理效率,逐步解决和消化信访老案难案。进一步解决申诉难问题,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大申诉审查的力度,提高审查的效率,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四)不断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全面提高法院工作水平提供有力保障。努力推进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规范化。突出案件质量评查规范,不断促进公正司法;突出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突出司法行政管理规范,不断提升司法权威;突出基层法院和法庭工作规范,不断巩固审判基础。以规范促提高,以规范促发展。
各位代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法院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起点上,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坚决落实人代会的各项决议,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夺取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相 关 说 明
①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审理。2005年,我市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后,我院大胆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至2007年,已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3件。2007年,经最高法院授权,我院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现已审理涉外案件8件,目前全省只有武汉、黄石等5个中院可受理此类案件。
②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又称国家执行信息系统。该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工商、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全国法院负责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给付财产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信息输入该系统,通过基础性信息支撑平台将被执行人欠债未还的信息记录予以发布,各有关部门自动限制其工商登记、贷款、投资、出境、购房及其他高消费,促使其执行生效裁判。
③依法可调解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除上述民事案件外,均为依法可调解的民事案件。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民事部分,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整合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和解、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在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鼓励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使纠纷的解决机制更加多样化,更加高效、便捷。
⑤再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或依人民检察院之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⑥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后在诉讼阶段及申请执行阶段可能面临的其主张或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民事诉讼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十七个方面:一、起诉不符合条件;二、诉讼请求不适当;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四、超过诉讼时效;五、授权不明;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十、不提供原始证据;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⑦全体审判人员轮流值班制、无条件接待制、半小时接待制、无缺位接待制。根据上述制度规定,我院全体审判人员在每一个工作日,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对当事人来访的,在半小时之内,相关庭室案件承办人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待。承办人不在的,由庭长接待。庭长不在的,由分管院长接待。分管院长不在的,由其他院领导接待。确保做到有访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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