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 时间: 2018-11-21
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 举 办 法
(2008年2月26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黄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各项候选人名单分别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20人以上联合提名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
五、提名、酝酿各项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六、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七、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各项候选人,可以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选民。
八、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主席团各提名1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如果只有一人,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如果没有2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时,则进行等额选举。
九、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2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规定,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应选名额5人,正式候选人6人,差额1人;委员的应选名额32人,正式候选人36人,差额4人。副市长的应选名额5人,正式候选人6人,差额1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先分团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大会选举。
十、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一次投票,选票共3张,分别为: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选票;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
十二、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三、大会选举时,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十四、每张选票上的每一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该项选举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项选举为废票。如果某一候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画的符号辩认不清,作为投票人对该候选人弃权处理。
十五、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各项候选人的选举,如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上另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十六、大会选举设监票人9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大会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七、大会选举时,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十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并将实际收回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九、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分别向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一、本办法经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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