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来源: 时间: 2018-11-21
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设立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08年2月26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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