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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决议

来源:      时间: 2018-11-21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

  企业债券的决议

  

  ( 2009年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议案》。会议认为,为抢抓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机遇,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实施“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我市城市建设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8年期企业债券100000万元,涉及我市长远发展,事关全市大局。会议同意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通过有关机构发行企业债券100000万元;同意议案中所提出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城投公司以投资建设和转让收购(BT)模式投资建设;同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城投公司签署《投资建设和转让收购(BT)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市政府将有关建设项目委托城投公司投资建设,政府负责对城投公司建设完工项目进行收购,城投公司有权将本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债券托管人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将债券本息偿还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城投公司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正确选择好项目。同时,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切实搞好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重视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项目。要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封闭运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要全程监管,充分发挥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可靠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尽快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财政债务风险。要按照有关程序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券融资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计划,并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计划执行。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利用债券融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对融资建设项目进行视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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