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察与调查) 关于我市民事再审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源: 时间: 2018-11-21
关于我市民事再审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 雷思伟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畅通再审渠道,坚持依法纠错,自觉接受监督,着力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民事再审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2006年至2009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5836件,提出再审503件,决定再审186件,审结186件。当事人申请再审106件,法院院长决定再审22件,检察机关抗诉再审58件。
(一)高度重视民事再审。一是不断加深对民事再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思想上解决对再审工作的模糊认识。把法官的认识统一到实事求是、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来,统一到严肃执法、提升法院形象上来,统一到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上来,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二是调整充实力量,为再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落实审监机构,解决审监庭与其他庭合署办公问题;选派了一批学历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且具有廉洁自律意识的同志充实审监庭。三是加强制度建设,统一规范办案程序。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在民事再审案件审查立案、庭审、合议、法律文书制作、宣判以及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章立制,狠抓落实,确保民事再审工作有序开展。
(二)畅通案件再审渠道。 一是妥善处理涉诉信访,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畅通申诉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申诉难”。在全省法院率先成立立案二庭,专门处理申诉和信访工作;落实院领导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包保督办责任制;实行全体审判人员轮流值班,确保接访到位;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导到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实现信访接待与申请再审审查对接。依法及时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对申请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决定再审予以纠正;推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进一步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对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案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予以驳回,并努力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大部分当事人能够服判息诉。二是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抓手,注重发现错误案件。大力推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方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依法再审。三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必须进入再审程序,认真审理。2006年以来,检察院抗诉案件58件,全部都进行了再审,占再审案件数的31.2%
(三)坚持依法纠错。加强审判流程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公正;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分管院长、庭长亲自把关;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原承办法官一律列席审委会,进行当场陈述,确保案件质量;完善庭审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依法纠正裁判中的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坚决改判;正确处理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关系,对原裁判存在一定瑕疵但未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案件,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
(四)加大调解力度。再审案件一般经过几次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大,矛盾突出,诉讼对抗性强。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再审案件的调解力度,将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再审的各个环节,采取多种形式,抓住一切可能,促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对依法维持原判的案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诉讼,接受诉讼结果,做到服判息诉。三年来,再审案件调解结案或者做工作后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案件共41件,调解结案率为22%。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再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认真做好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增进他们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各级人大批办、批转的群众来信及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由专人负责督办督查,通过定期催办、定期通报、定期反馈等形式,努力提高办结效率和办案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行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规范法官行为,防范违法违纪;开通了24小时专线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法官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再审队伍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减少再审案件的发生,首要任务是提高全体法官的整体素质,确保每一件案件的质量。但是,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责任心不够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增多,审监队伍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加强审监队伍的力量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再审门槛依然偏高。一方面,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但是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依然要求案件或有新的证据,或是原裁判确有错误,造成再审审查的成本较高,决定再审较难;另一方面,有的法官对民事再审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有的怕得罪人等,决定再审的案件比例相对偏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相对满足不够,呈现再审的门槛偏高。
三、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能否保证案件质量,关键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因此,全市法院的法官,特别是从事审监工作的法官,要严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业务能力,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敬业精神;要多方采取措施,着力解决审监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本的原则,努力提高一、二审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从源头上降低错误的发生,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
二是进一步降低再审门槛。要进一步畅通再审渠道,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细致审查申诉材料;要克服怕得罪人的思想,理直气壮开展工作,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坚持依法立案再审,不断推动民事再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是进一步完善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协商,完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力争在抗诉工作创新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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