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纵横) 以四种态度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
来源: 时间: 2018-11-21
以四种态度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
□ 左 莉
监督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如何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履行好监督职责,提高监督实效,是人大工作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确立以来,经过5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较为完整有效的人大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力,逐步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二是“一府两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此,作为人大自身,我们认为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责。这是因为,工作意味责任,责任成就事业。良好的责任意识对每个人来讲,是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品质。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无需承担责任的工作,不管你自己认为如何,责任都将伴随生命始终。我们认为,从目前人大工作现状、社会发展进程、人大体制年龄结构等多方面因素来看,有无负责任的态度是搞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数来自党委、政府各部门,一般都有着比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这本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有利因素。但人大权威形式上的至高与实际运行中的困境以及现行干部体制、最后一班岗等因素叠加在一起,是否负责任反而是每一个到人大工作的人遇到的首要问题。其实,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只能是渐进式发展,必须积极、稳妥、稳健地推进。而且从目前体制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不完善到很合理、很完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一届又一届人大工作者,既然到人大工作,就有责任有义务去推进和完善这个进程。只有这样,民主法制建设才能不断推进,才能积小进步为大进步。为此,在工作的开展上,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开阔的思路、发展的眼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应该是我们的行为准则。
二、以真诚的态度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经济基础,城乡二元结构的巨大差异,政府正实行从过去的无限政府向现在的有限政府转变,巨大的社会变革以及改革的复杂性和不配套、不完善,从过去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向现在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政府工作的难度空前。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人大认真监督,积极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合理科学运行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正确施政的保障。同时,鉴于政府目前工作的难度、复杂程度,更多的时候也需要我们在了解的基础上理解,在分忧分担中补台,在监督中帮助。需要我们平时多关注,调查研究中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抓住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性的东西,审议过程中多提一些好的建议,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感觉人大监督帮助的真诚态度,感觉到人大批评意见的中肯和及时。要做到这一点,仅有真诚的态度还不够,还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注意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事物,看待问题,善于抓住问题的本质,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注意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样,我们的批评意见就会中肯和到位。是否能有真诚的态度,还有一个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复杂的条件下,以宽容的心态、开放的姿态、开阔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对待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切忌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旧的习惯行为、计划经济的模式来看待、审视问题。在此基础上,要注意抓住重点,认真监督,务求实效,这才是我们开展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积极态度,才是真正的支持。
三、以求实效的态度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权,作为一项独立、完整的国家权力,只能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和行使。作为没有立法权的地市级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主要工作,也是花费精力最多的工作。如何真正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需要我们科学合理运用各种监督形式。运用得恰到好处,可以较好地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1、关于经常性监督形式的运用。监督法规定了四种经常性监督形式,即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在这四种监督形式的运用上,首先要科学安排好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议题。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是我们的重点监督形式,也是主要的、经常性的监督形式。相对于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这属于柔性监督。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议题收集的六个途径和渠道。但结合形势,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审议哪项专项工作、开展什么执法检查,还有一个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准确选定议题,力求事半功倍的问题。根据这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思路进行,善抓工作着力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结合现阶段的实际,带动全盘,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其次,要认真开展计划、预算监督。计划、预算监督是一项常规性、经常性的监督手段,也是体现人大职能和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各种因素影响,这项监督相比起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各地工作切入的程度可能稍差一些。当前,要针对财政预算存在的工作程序不合理、审查时间不充分、审查重点不突出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逐步推动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最后,要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监督法的定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属于经常性监督,这同时也是一项刚性监督手段。但这项监督工作在有些地方并不是主要的监督工作。这是因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经过了起草部门、法制部门和政府常务会议的层层把关,在当前要求依法行政的形势下,有监督法第三十条列举的“不适当的情形”的文件并不是很多。同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实质性决议决定也不是很多,一般都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不会有太大问题。目前,我们认为这项工作主要是按程序报送备案的问题,然后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和公民的建议,逐步进行实质性审查。
2、关于非经常性监督。监督法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三种非经常性监督形式,目前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很多地方人大基本上没有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即使有,也顶多只是使用过询问和质询。对这三种监督形式,各地没有多少实际经验。不过需要运用的时候还是要运用,如果用得恰到好处,可以摆脱人大监督软弱无力的状况。具体运用时,要十分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当然,这三种监督形式应该属于重大的监督举措,使用前,应先向同级党委请示,经同意后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以求索的态度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用开放、积极、进取的心态开展监督工作,既是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体现,同时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真正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当前,人大制度还不完善,人大各项工作还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这里结合工作实际,就审议意见、公开等问题稍作探讨。
1、关于审议意见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是会议成果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法出台前,不少专项工作报告基本停留在“议完就了”的状态。监督法出台后,专门规定了审议意见这种新的监督载体,明确要求要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当前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要抓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水平,提高审议质量。二是“一府两院”要建立一整套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完整程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提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质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规范审议意见的提出、整理、形成、交办、督办、公开等程序。二是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审议事项,可先行学习相关知识,让组成人员言之有物。三是要整理起草好审议意见。整理起草审议意见时,要善于把握以下原则:首先,要尊重原意,如实反映组成人员的发言;其次,针对性要强,要善于抓住、抓准突出问题和本质问题;最后,在提出整改方向性意见的基础上,建议要尽可能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注意避免自相矛盾。四是要加强与报告机关的联系沟通,真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五是要抓好跟踪监督。在具体跟踪监督上,我们认为有一般性督查和重点督查的区分,而不应不分主次,均衡用力。六是要抓好审议意见的公开。
2、关于监督公开问题。监督公开是由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公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结果,既能反映“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让人民群众对被监督机关的有关工作发表意见;同时也能反映人大自身的监督工作是否到位、监督成效如何以及监督水平的高低,进而让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情况有所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监督工作情况,既有利于“一府两院”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同时,也能把人大自身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可以说,监督公开是监督法的一个鲜明特征,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在具体监督工作中加以落实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监督公开工作上,我们认为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公开的内容上,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听取的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都应予以公开。二是在公开的途径上,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适时、适度地让媒体参与进来,多在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上公布,真正让广大群众知晓。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三是要充分发挥好人大网站的作用。人大网站是新时期人大对外宣传的重要阵地,各地要增强网站的吸引力,让更多的网民参与进来。
相关新闻: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