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大)黄石港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 2018-11-21
黄石港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管理规定
8月12日,黄石港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黄石港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级人大代表述职工作规定(试行)》和《黄石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保障和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接受选民监督,该规定明确了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分期分批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原则上每位市人大代表都应该在本届任期内向黄石港区人大常委会口头或书面述职一次。代表口头述职后,由参加评议人员对代表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等次进行评议。代表述职和评议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和推荐连任代表人选的依据。
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明确规定了每年11月15日为代表与选民“统一见面日”;每位代表一年内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不得少于6天;代表须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位代表在任职期间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口头或书面述职一次,选民代表如对代表述职不满意,认为代表本人没有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务,失去选民的信任,可以提出批评教育,直至采取罢免等程序;代表半年不参加组织的闭会期间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派员谈话,并发出《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通知书》,督促其积极履职,仍然不能执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将视情况劝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每位代表的履职情况记录于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代表履职活动出缺情况每年年底汇总,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等会议上通报。(黄石港区人大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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