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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关于加快中橡集团(黄石)金帆公司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的议案

来源:      时间: 2018-11-21

   市人大代表    10
  案由:黄石港区中橡集团(黄石)金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市橡胶厂)于2007年被国家和湖北省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破产长达7年之久仍无实质性进展,职工对此反映强烈、多次上访、矛盾尖锐。

  案据:金帆公司、市橡胶厂破产清算以及职工安置目前情况:

  1、企业变化及现状。金帆公司于1997年成立,由化工部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黄石市橡胶厂、鄂州黄石橡胶联营厂共同组建而成。破产前,中橡集团总公司和鄂州黄石橡胶联营厂相继退出股权,因种种原因,市橡胶厂并未将所属房产和土地等资产过户至金帆公司,在法律上形成了市橡胶厂和金帆公司两个独立法人,导致金帆公司虽获批国家政策性破产,但名下有职工而无资产可破,市橡胶厂无职工但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却无法享受政策性破产相关政策。 

  2、企业人员及资产情况。金帆公司现有职工1090人,其中在册职工193人,退休职工892人,临时工5人。2010年据益欣成公司评估,登记在“黄石橡胶厂”名下的房产面积39015.58平米,评估价值3753.15万元;土地27012.76平米,评估价值837.99万元;其他资产评估362.96万元,公司资产总额4954.1万元,负债19957.05万元,企业净资产-15002.95万元。 

  3、企业债权抵押情况。金帆公司破产时,将市橡胶厂房产、土地等资产分别抵押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美尔雅集团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抵押总额为12137.07万元。其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抵押债权人民币本息9188.47万元,美元148万元;200710月,美尔雅集团公司从市国资经营公司受让原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抵押债权而形成新的债权人,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市橡胶厂向美尔雅集团公司清偿本息1593万元,支付诉讼费15万元”,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市橡胶厂名下的全部房产与土地。 

  金帆公司、市橡胶厂破产清算以及职工安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存在的法律障碍。区法院认为,直接将市橡胶厂名下资产纳入金帆公司政策性破产范围存在法律障碍,提出应将其资产过户至金帆公司后方可进行,但我区工作专班认为,资产过户,税费近千万元,且并无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一法律障碍有待突破。

  2、存在的直接阻碍。黄石港区法院对美尔雅债权(“资产包”)的判决,导致职工反响激烈,区政府与美尔雅集团原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政策变化难以履行,目前法院查封、冻结市橡胶厂资产使得企业政策性破产无法推进,成为直接阻碍,亟待解决。

  3、存在的政策时效风险。政策性破产是国家实行的阶段性保护、优惠政策措施。我省被国家获批的7家企业除金帆公司外全部完成,我市工作已严重滞后,国家对此项工作即将“清理”,随时可能停止政策的实施,届时,债权人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将不会清除,金帆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会更加被动,存在着较大的政策时效风险。 

  4、存在的维稳压力和成本。金帆公司破产清算工作迟滞多年,部分企业职工没有进行政策安置,合法权益没有及时得到维护,政府公信力受到一定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破产维稳和清算成本不断增加,以退休职工为主体的职工代表提出越来越多的清算诉求,同时职工十多次来区到市集体上访,情绪愈来愈激烈,维稳压力巨大。

  方案:1、建议市政府成立中橡集团(黄石)金帆有限公司政策性破产工作组,全面指导金帆公司政策性破产工作,对职工清算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协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金帆公司破产清算应由市中级法院主导,资产管理人实施,政府机关部门全力支持配合,并形成合力。

  2、建议市政府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尔雅因债权申请查封资产的解套。法院也要从破产安置职工优先的角度,先期解除市橡胶厂资产的查封与抵押,待资产处置,安置职工后,处理债权。

  3、尽快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职工稳定。建议由市政策性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政策性破产以及职工安置等相关政策,根据橡胶厂的实际情况以及职工反映的诉求,指导黄石港区找出职工安置矛盾的化解办法。市人社局按照接待职工时的承诺,深入企业与职工沟通,做好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黄石港区落实好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政策,依法依政策完成职工安置费用的报批工作。

  4、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先期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用于金帆公司职工安置,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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