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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评工作的建议

来源:      时间: 2018-11-21

  市人大代表  王武德 

      案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估有利于环境保持与维护,各开发企业都能理解与支持,然而对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放在项目土地挂牌出让以后进行,存在一些弊端。一是项目环境评估工作用时较长,短则个把月,长则近两个月,用时不确定与用时之长,给开发企业办理开发前的其他相关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二是环境评估结果决定开发用地性质,在土地出让后再进行项目环境评估有些本末倒置。即是,当土地出让后进行的环境评估工作,环评结果如果不符合该土地用地性质开发企业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窘迫境地。因为开发企业继续按照土地拍卖时的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就是违法,企业放弃开发,已经挂牌的土地又不可能退还给政府,企业所面临的困境不言而喻 

      建议1、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前,就根据土地的用地性质进行环境评估,明确土地的开发属性后再拍卖。环境评估报告连同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出让后一并转交土地竞拍成功的开发企业2、政府有关部门在出让土地前进行的项目环境评估工作按照市场化操作,公正公开的进行,所需的一切费用先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垫付土地出让后,所花费的资金和利息由土地竞拍成功的开发企业承担或者将环境评估所花费用一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作为土地转让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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