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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3-07-05

(2021年8月26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评议,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工作机构。

第四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成立若干评议工作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议具体工作由承担相应职能的市人大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评议议题建议。评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评议议题选定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并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征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七条  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采取分年度、分批次的方式进行。每届任期内,对每个政府部门应当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工作评议。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被评议单位近三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安排情况;

(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和工作作风情况;

(四)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专题询问意见、视察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九条  工作评议一般包括制定方案、调查研究、单位自评、会议评议、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等环节。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实施工作评议2个月前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执行。工作评议方案应当包括评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对象、评议小组成员、程序和方式等。

工作评议方案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及时联系被评议单位,落实工作评议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可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方式,也可召开听证会和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等,广泛听取意见,全面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情况。

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研报告,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对照评议内容,查摆剖析问题,提出针对性、实效性的改进措施,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在会议评议20日前送交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征求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评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二)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开展现场测评并公布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时,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中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等于或超过实际参评人数80%的,确定为“满意”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等于或超过实际参评人数60%的,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 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未达到实际参评人数60%的,确定为“不满意”等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责成市政府及被评议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此项工作继续列为下一年度工作评议对象。

第十五条  评议意见由各评议工作组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组织会议,集中交由市政府、被评议单位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被评议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评议意见处理或整改落实情况。

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负责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意见处理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以及评议意见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同时将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评议参照政府专项工作评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