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市人大常委会组建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 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执法检查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并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一府一委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第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常委会代表和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法律法规实施方面的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研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用公告、公函、信箱邮箱、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第九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开展执法检查建议。
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征求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汇总整理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建议,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后,于每年12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执法检查计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年度执法检查项目一般为2至4个。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后,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可以对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同步开展综合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建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执法检查组成人员名单,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
执法检查组可以成立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可从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中抽调。
第十四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
(二)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对象;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步骤、要求;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情况;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七)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于开展执法检查前1个月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举措。
第十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协助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合理统筹安排执法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常委会研究室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集中与分组、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分组分专题进行实地检查,摸清实情,找准问题,提高执法检查实效。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紧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照法律法规条文,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必要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执法检查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分管的主任会议成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专业机构、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总体评价、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五章 审议意见交办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认真整改落实,于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所提意见建议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意见建议未得到整改落实的原因说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二十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继续跟踪检查;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回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
(四)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交由报告机关执行;
(五)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等相关材料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公报形式通报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研究室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要求参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