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询问的监督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也可围绕选题提出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专题询问可邀请与询问事项有关的单位或公民参与旁听。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选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选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应询单位的沟通协调;
(五)组织专题询问会;
(六)做好跟踪督办。
第七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研究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重大工作安排;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问题;
(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五)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经主任会议确定的选题。
选题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