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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办法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3-07-05

(2016年8月17日黄石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论证和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  立项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法制统一、体现特色、解决问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按照必要与可行的要求,原则上从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中遴选,其他符合立项条件的立法项目也可以列入。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立法条件基本具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亟待修改的;

(四)上位法已作修改,或者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办法的;

(五)市委有关决议、决定要求制定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的。

第七条  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的,应当及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废止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废止项目: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废止,不宜继续施行的;

(二)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五)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一)超越地方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安排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上位法近期可能出台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近期可能出台,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能够通过政策措施、道德规范以及其他方式予以调整,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项目归并吸纳予以解决的;

(五)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有关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的;

(六)其他不宜立项的情形。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年初可以选择重要立法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并提出立项论证报告。上半年完成立项论证的项目,可以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立法背景、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法规起草协调小组成员及时间进度安排、立法效益预期等。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依据本办法制订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方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下列单位印发申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专门委员会;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其他需要征集的单位。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联系分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统一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申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立项建议书;

(二)法规草案建议稿;

(三)有关调研报告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汇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等立法相关资料。

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名称、法规起草协调小组成员及草案起草人员、法规起草进度、拟报送时间、有关负责人及联系人等,并可附立项论证报告或者报告摘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时,可以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并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或者征集立法建议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或者立法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或者立法建议进行统一汇总,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遴选部分建议项目,并向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立项论证评估会议,对遴选出来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集中论证评估。参加立项论证评估会的人员一般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法律咨询组成员;

(五)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召开立项论证评估会时,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提问。

论证评估时,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涉及的内容予以重点论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论证评估情况,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遴选部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备选项目;或者遴选部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遴选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备选项目。

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研究协调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并将负责人的意见及时转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

符合立项条件、年内可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备选项目,作为计划项目;符合立项条件、年内提请审议有困难的立法计划备选项目,作为预备项目,条件成熟时,预备项目也可以在年内提请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遴选情况,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研究协商,提出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对计划项目及提请审议的主体、初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以及预备项目等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计划以外提出立法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提出调整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预备项目条件成熟,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编制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