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法规适用问题询问答复工作,根据《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规适用问题询问答复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权主体的申请,对法规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询问进行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法规适用问题询问答复应当依法进行,答复内容不得与法规原则、法规原意相违背。
第四条 下列主体可以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适用问题询问: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机构;
(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
(四)市仲裁机构;
(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对法规适用问题的询问,应当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五条 向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适用问题询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询问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一般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第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需要书面答复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
(二)就涉及的问题征求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三)研究起草法规适用问题初步答复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正式答复意见经常务委员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以法制工作委员会名义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重要的法规适用问题询问答复,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需要在黄石日报或者黄石人大网上公布。
第八条 下列法规适用问题询问,可以口头答复:
(一)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先前已答复过同类问题,答复内容没有改变的;
(三)不属于法规实施过程中具体应用问题的。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不需要答复的,经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法规适用问题询问答复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在法规适用问题询问答复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发现需要对被答复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或者作出解释的,应当终止答复活动,按照《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黄石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办法》等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