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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工作办法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3-07-05

(2017年5月22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咨询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立法需求,建立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具有法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中选聘,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五十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向专家库成员提出立法咨询的,由其各自承办具体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或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愿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四)身体健康;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的产生方式: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

(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推荐;

(三)有关企业推荐;

(四)法律服务机构推荐;

(五)个人自荐;

(六)其他有关方面推荐。

第七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情况,对专家库成员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致函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如需调整,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其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下列活动,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并提出咨询意见:

(一)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

(三)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听证、论证;

(四)地方性法规清理、立法评估;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

(六)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咨询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请假;

(三)不得向外界披露咨询事项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以立法咨询专家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而获取私利。

第十一条  向专家库成员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邀请参加有关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征求意见;

(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会议的,应当于召开会议的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咨询提纲以及相关资料发送给参会人员。召开临时会议或者紧急会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对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提交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应当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专家库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等,应当予以吸收或者采纳,并向专家库成员反馈。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有关工作量,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支出。

对积极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