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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这项条例公布!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黄石发布      时间:2024-12-30

今日(12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旨在通过法治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堵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既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还包括地下管网,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黄石是一座襟江怀湖的山水城市,同时也是一座老工业城市。然而,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黄石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完善;城区管网老旧破损和管网混错接问题严重;乡镇管网建设欠账多,污水收集率不高,部分污水处理厂难以正常运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不全;无证排水及散排、偷排、混排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污水处理费收缴及使用问题突出……这些“堵点”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手段予以解决。

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制定修编了《黄石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21-2030年)》《黄石市城市污水专项规划(2017-2030年)》,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了一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探索建立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新机制,形成了富有黄石特色的监督管理模式,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工作实践成果。

以法治力量解决难题

“面子”是城市的形象,“里子”是城市的支撑;没有“里子”的过硬,就不可能有“面子”的长久。

为加强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全省市州首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梳理、研究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秉持“围绕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原则,找准切入点,优化制度设计。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以法治方式实现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从规划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的规范管理,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解决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为提高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四个方面值得关注

从内容上看,《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四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明晰任务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并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在工作原则上,条例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针对黄石实际需要,突出了规划引领、雨污分流的要求。

二是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统筹推进。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排水规划,明确了排水规划的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推进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是实施雨污分流,强化源头管理。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是提升污水处理效能、改善城市水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我市推行雨污分流排放,禁止在雨污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针对新老城区排水设施建设不均衡的问题,条例规定新建区域应当分别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逐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针对小区阳台排水管道混接的问题,条例要求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既有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污水管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在建设方面,排水主管部门要在项目设计环节提出意见,竣工验收环节增加管道内窥镜检测报告并提交排水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源头进行管控。条例还注重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衔接,明确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

四是加强设施管理,保障运营维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是排水与污水处理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排水设施运营维护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条例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主体、职责等方面作了规定,按照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以及难以确定运营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运营维护责任作出规定,并对未履行职责、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营维护主体设置相应罚则。条例还规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