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间:2024-08-29
(2024年8月29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恒明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恒明同志辞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