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建设城市地下管网是城市的‘里子’工程”“咱们中国传统都是要面子,实际面子里子要一起要,要更重里子”,强调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网的建设管理,夯实城市安全发展根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既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更包括地下管网,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安全发展。为加强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市州首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以法治方式实现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从规划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规范管理,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解决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为提高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紧扣黄石实际 服务城市发展
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黄石城镇安全、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随着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出台实施,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
黄石是一座襟江怀湖的山水城市,又是典型的因矿建厂、因厂建市的老工业城市。随着城镇化发展,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完善;城区管网老旧破损和管网混错接问题严重;乡镇管网建设欠账多,污水收集率不高,部分污水处理厂难以正常运营;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不全;无证排水及散排、偷排、混排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污水处理费收缴及使用问题突出等等,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在法治轨道着力解决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黄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制定修编了《黄石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21-2030年)》《黄石市城市污水专项规划(2017-2030年)》,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了一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探索建立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新机制,形成了富有黄石特色的监督管理模式,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工作实践成果。
坚持开门立法 汇聚民意民智
排水与污水处理事关所有城镇排水户。如何科学制定规划、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贯穿地方立法全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市城管委组织武汉大学立法团队深入我市6个县(市、区)和重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医院、洗车店等排水户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研会议,向企业和居民发放调查问卷,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夯实法规文本起草基础。
在条例审议修改阶段,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班深入各县(市、区),实地查看青山湖污水处理厂、磁湖污水处理厂及大冶市还地桥镇污水处理厂、金山店镇污水处理厂、阳新县白沙镇污水处理厂、浮屠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情况,听取基层政府、污水处理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优势,广泛征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审议、修改等环节的意见建议,提升立法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为深入了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情况,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市城管委、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集中研讨条例草案体例结构和法规内容。条例草案表决前,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立法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组织召开立法中论证评估会,邀请9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就条例的合法性、可行性等开展充分论证评估,提出论证报告。此外,还多次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黄石人大网、黄石政府网等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尽最大可能地汇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力量,让更多民意民智融入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 提升立法实效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梳理、研究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秉持“围绕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原则,找准切入点,优化制度设计。
明晰任务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并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在工作原则方面,条例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针对黄石实际需要,突出了规划引领、雨污分流的要求。
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统筹推进。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排水规划,明确了排水规划的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推进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实施雨污分流,强化源头管理。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是提升污水处理效能、改善城市水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我市推行雨污分流排放,禁止在雨污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针对新老城区排水设施建设不均衡的问题,条例规定新建区域应当分别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逐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针对小区阳台排水管道混接的问题,条例要求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既有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污水管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在建设方面,排水主管部门要在项目设计环节提出意见,竣工验收环节增加管道内窥镜检测报告并提交排水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源头进行管控。条例还注重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衔接,明确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
加强设施管理,保障运营维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是排水与污水处理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排水设施运营维护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条例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主体、职责等方面作了规定,按照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以及难以确定运营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运营维护责任作出规定,并对未履行职责、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营维护主体设置相应罚则。条例还规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面子”是城市的形象,“里子”是城市的支撑;没有“里子”的过硬,就不可能有“面子”的长久。在城镇建设管理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重要性,统筹地上和地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整体性、系统性,把城镇的“里子”搞得更加过硬,夯实城市安全发展根基,创造幸福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