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29日黄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保护南湖、青山
湖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会议认为,保护好南湖和青山湖水体、自然风貌与排
洪蓄洪能力,对我市现代化建设和保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议案中关于保护两湖的措施
是可行的。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遵照关于保护南湖、青山湖的各项规定,把这一工作作为
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好,为黄石市人民造福。
关于治理青山湖的决议
(1986年11月2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青山湖是黄石港地区的调洪蓄洪湖,是市区主要的风景点和游览场所之一。由于长期缺乏管
理和治理,人为填占和自然淤塞,导致湖床升高,削弱了调洪蓄洪能力,破坏了生态环境和
自然景观。据水利部门测算,这个湖承受的日降雨量,已由六五年的一百三十二毫米下降到
八十毫米。特别是青山桥至一干休所段,目前还在大量填占,堵塞了城市下水管道(下水道
标高十六米,湖床最高段已达十九米)。每逢暴雨,延安路一带泛滥成灾,危害生产和人民
生活。迅速治理好青山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保护南湖、青山湖的决议,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造福子孙后代,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出分期治理青山湖的方案,并报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山桥至一
干休所湖段的治理要列入明年市政建设计划。
二、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南湖、青山湖的紧急布告”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于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保护两湖的决议之后,违反布告规定擅自填湖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限期内清除还湖,或者出资由施工单位清理。
三、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青山湖的管理,并对治理和管理青山湖的具体单位及其责任,作
出明确规定。
关于解决石料山地区严重污染问题的决议
(1989年5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请尽快采取措施解决石
料山地区污染问题的议案》和《关于消除或减轻红旗水泥厂造成严重污染的议案》。会议认
为,石料山地区环境污染十分严重,这两个议案,反映了当地居民要求治理环境的强烈愿望
。为使这个地区的居民生活环境能够得到逐步改善,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在石料山地区(八卦嘴至李家坊),今后不准再批新的有污染的建
设项目。
二、对现有的污染源,要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要把该地区的道路建设和环境卫生作为重点来抓,减少和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关于设立黄石市科学技术节的决定
(1989年9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确定
十月十六
日为黄石市科学技术节的议案》。会议决定:从今年起,每年的十月十六日为黄石市科学技
术节。有关科学技术节的各项活动,届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排并组织实施。会议要求,通
过开展一年一度的科技节活动,不断增强全市人民的科技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科
技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全市掀起一个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潮,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我市
科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推动“科技兴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1990年3月22日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部分代表联名
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市的议案》。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以宪法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
经有法可依。经过五年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但是
,法制建设的现状还不能适应建设与改革的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
有发生,实行依法治市,势在必行。为此,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市的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经济的发展一样,是我们国家长
治久安、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如果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约束,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
生活的许多方面,就会出现混乱,就难以保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实行依法治市
,对于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搞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巩固
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顺利完成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提出的各
项任务,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依法治市的目标。依法治市,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
其它社会事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具体目
标为:一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在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健全民主的
、科学的决策和决策执行程序,使各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逐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
。二是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
进行;三是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四
是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的管理体制,以规划、规章来保证城市的文明建设;
五是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依法进行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逐步使社会治安
综合
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六是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教育,并与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
结合起来,努力造就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制定和落实依法治市的规划和措施。依法治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定要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依法治市的总体规划。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
业单位,都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依法治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方案,并认真
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根据依法治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依法治市
目标的实现。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治市的宣传。全市各级宣传、新闻、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
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宣传依法治市规划
的内容和目标,宣传依法治市中的典型事例,使依法治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
群众都自觉地投身到依法治市的活动中来。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努力推进依法治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政治稳
定、法制健全、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而努力奋斗。
关于建立我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决议
(1994年4月4日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赵志飞等十二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
尽快建立我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议案》。会议同意我市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会议认为,在我市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改革
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大会闭会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议
(1995年3月29日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马俊卿、陈德礼、余昌志、赵崇新、严国忠等
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议案》。会议认为
,近几年来,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丰富了市民的“菜篮子”,繁荣了
城乡经济,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存在着基地面积逐年减少
,生产水平低,科技含量低,自给率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不配套等问题。进一步
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不仅是改善城市人民生活,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社会安定的一件
大事,而且是调整农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的迫切需要;对推动我市
的二次创业,加速向大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此,作出如下决议:
一、制订规划。规划要确立“本市自给为主,外埠调剂为辅”的方针。经过几年的努力,到
2000年,争取主要农副产品人均供给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有关部门要依此制订规划,
逐年安排综合平衡。
二、增加资金投入。市政府要保证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基本投入。每年要从农业发展基
金、物价调节基金、副食品补贴等资金中切出一块,作为“菜篮子”工程建设基金(其中可
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周转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要收好、管好菜地开发费,做到专款
专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扶持投入;争取金融部门更多的专项贷款支持。要
采取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办法,广泛实行外引内联,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菜篮子”
工程发展资金。
三、建立生产基地保护区,完善政策措施。市政府要尽快颁布“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保护
区的规定,生产基地保护区要近、中、远郊结合,多向中、远郊发展。根据我市大城市建设
的需要,保护区面积应不少于1.5万亩。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和我市已出台的各项政策
措施,结合实际适时制订一些新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工作,提高到位率。
四、科技先行,完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体系。要提高农技人员待遇,稳定农技队伍
,围绕“两高一优”,大力开发科研和科技推广工作,每年要新增一批科技专业户和示范户
,新增一批大中棚示范菜地和高标准养殖基地。要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
,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产销衔接的市场流通网络。
要加强农资、农机、良种、加工、储藏、运输、市场信息等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积极支持
国营、集体和村、组联户企业从事“菜篮子”工程的产销一体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发
挥他们调剂余缺、平抑物价的主渠道作用,以利于增强调控能力。
五、加强领导,把“菜篮子”工程落到实处。市、城市各区和大冶市政府要成立“菜篮子”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解决“菜篮子”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
题。各级政府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提高认识,协调一致,积极参与和支持“菜篮子
”工程建设。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
报告,切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我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
(1995年5月3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了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
议的《关于在黄石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会议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
称禁鞭),是城市文明进步的表现。在我市城区禁鞭,对于净化城区空气和环境,建设文明
卫生城市;减少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集中人力、财力
发展经济,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第二次创业十分必要;同时,禁鞭也是我市广大市民的愿
望,禁鞭时机基本成熟。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从1996年元月1日开始,在我市城区实行禁鞭。
二、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禁鞭工作的指导。要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界定禁鞭区域,尽快制定
实施禁鞭的具体方法,提交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鞭工作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
高广大市民禁鞭的自觉性。
四、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禁鞭实施办法,搞好本单位、本地
区的禁鞭工作,并组织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市民的节日文化生活。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以改革的精神,破除传统旧习,自觉禁放烟花爆竹,保
证禁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在我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1997年4月11日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在我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
执法责任制的议案》。会议认为,在我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是加强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建设、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实行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的重要保证。实行这一制度,对于我市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动各项工作依法治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
在我市全面、正确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市法院和市检察院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
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决议,就本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作
出具体规定。
全市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支持国家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要积极反映、举报、督促国家机关严
格执法。
各新闻单位要搞好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推动执法责任制的顺利进
行。
关于综合治理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的决议
(2000年3月31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整治黄荆山北麓沿
线采石场的议案》。大会同意市人民政府在议案中所提出的综合治理措施,并作出如下决议
: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的综合治理,涉及整个中心城区和磁湖风
景旅游区的规划建设,与60多万市民的工作、学习、生活息息相关。各级组织和各新闻媒体
,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环保国策和法规,宣传综合治理采石场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使广大市民认识到关停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不仅是当前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
建设文明卫生城市的需要,是扩大开放、吸引投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
且是实现市委提出的“三大历史性跨越”宏伟目标的重大举措,功在当代,利于千秋。
二、制定方案,分期实施。要在中心城区和磁湖风景旅游区“十五”环保计划和远景规划的
指导下,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的综合治理方案,本着
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关停和绿化复垦时间表,在三年时间内逐步关
闭黄荆山北麓除国家重点企业以外的所有采石塘口,并且今后不得再批准新的采石塘口。
三、制定政策,安置好职工。要妥善处理关停采石企业的善后工作,对有条件转产或易地迁
建的,可在远郊规划新的采石点,市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对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要通
过资产变现等办法补偿职工安置费用,使他们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资等福利待遇获得
基本保障。要采取措施,优先安排关停采石企业职工再就业,同时鼓励和引导他们广开就业
门路,多渠道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强行政管理,加大《环保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的执法力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关停的采石企业,要政策到位,给出路,做工作
,帮助解决困难,使他们顺利地从黄荆山上退下来;对于借故拖延,拒不关停,影响全局的
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市政府要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对关停的采石塘口进行绿化复垦,
治理滑坡,防治污染,消除水土流失,还黄荆山北麓一片青山绿水。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综合治理的领导
,石灰窑区、下陆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环保、土地、矿产、劳动、社保等部门,要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齐心协力、
步调一致,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城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决议
适时开展视察和检查,加强监督。
我们相信,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的目标一定能如期实
现,把我市建设成具有独特自然、人文景观的山水园林旅游城市的蓝图,一定能在新世纪之
初变为现实。
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
(2001年5月23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铁
民所作的《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检
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维护地方国
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保证
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
其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还存在力
度不够,失之于宽,阻力较大等问题,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强烈呼声和法
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
在重要位置。要按照有案必办的要求,切实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重点查办党政机关特别
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刑讯逼供、非
法拘禁;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克服困难,排除干扰
,一查到底,决不手软。要进一步落实执法“两制”,规范办案行为,严明办案纪律,正确
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做到不枉不纵。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
保办案质量。
会议指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渎职侵权犯罪的系统预防和
个案预防。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移送制度和其它预防犯罪的制
度,形成共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任何单位对发生在本机关、本部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应主动移送检察机关,对瞒案不报、拒不移交,或者隐匿证据,或者阻挠检察机关渎侦
工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会议要求,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
依法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必要性,关心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采
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公民和组织积极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全市各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要坚持从严治政
方针,进一步健全、落实执法“两制”,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切
实加强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我市改
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3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市本级(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审查行为,完善预算监督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要科学预测预算收入,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
性,确保预算真实、合法、可靠。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细化预算科目,提前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市财
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市
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进
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预算审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市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报告或审查意见十日内,书面报告采纳初步审查意见、
修改预算草案情况。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和材料参照省有关决定执行。
三、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
济委员会或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向主席团
提出预算草案审查报告。预算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市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市级预算和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
预算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预算执行进行检
查和监督,并在每年7月至9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必
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
告,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可以定期组织到
市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金融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预算执法检
查和预算执行情况调查,了解预算收入完成、预算支出拨付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
效益情况,针对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
位办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
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财政部门报
告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加强和改进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市财政部门和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预
算支出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并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
剂。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批复的本级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在市级预算执行
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性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发生特殊情况和重大变化,预计需要增
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且需要增加的预算支出高于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3%,或需要
减少的预算收入低于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的3%,或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强调
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
调整方案,并原则上在当年7月至9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整的依据、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措施,对
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和会议的审议意见,通
过关于市级预算调整的方案或决议,并由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运用市级预算超收
收入追加当年预算支出,应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财政年度终结时,市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改进市级决算审查批准程序和办法。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市级决算
草案,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
计报告,在每年7月至9月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财政部门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半个月前,应将决算草案及其相关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或
审查意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决
算的初步审查举行会议时,市财政、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决算草案、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
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和会议的审议意见作出批准市级决算的决定或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决算议题时,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询问
或质询。决算草案没有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时,市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报告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提交审查的具体材料参照省有关决定执行。
七、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要依照预算法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某一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工作
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报送审计结果。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
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八、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湖北省预算外
资金管理条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议》
,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市级决算时,应同时报告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主任会议应依法每年听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九、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上报省人民政府的预算收支总表、批复的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收支预算表以
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报送的有关预算方面的材料,
也应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决议
(2002年3月2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戴嘉甫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快我
市第三产业发展的议案》。会议认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对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
业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促进我市“十五”期间的经济增长,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具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要从积极应对入世挑战的战略高度,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针对我市近年来第三产业发展速度逐年趋缓和发展不够的问题,
研究制定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提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我市第
三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明确产业发展重点,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要根据入世后的新形势和我市实际,确定第三
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黄石特色的第三产业发展格局。要在继
续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加快发展信息、教育、科技、医疗、保险和各类中介服务业
,重点发展以专业市场为主的商贸流通业,发展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和文化、体育产业,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
务方式,不断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要把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与实施城镇化
战略结合起来,加快小城镇建设,为第三产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需求支撑。
三、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集中财力,抓好一批第三产业基
础设施建设,特别要抓好信息服务、社区服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和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花湖商贸区建设,为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硬环境。
四、多渠道加大投入。要根据本地资源和行业优势,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第三产业固定资产
投资,作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拉动社会各方面资金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城
乡集体、个体投资,带动更多的资金投向第三产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制定贯彻执行本
决议的实施方案,制订相关行业规划和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会议强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坚决制
止“三乱”现象,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
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积极营造加快发展我市第三产业的舆论氛围,调动全市人民群
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进我市第三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关于整合我市职业教育资源的决议
(2003年3月29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胡子凡等十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整合全
市职业教育资源的议案》。
会议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我市要在全省率先实现工业化、率先实现城镇化
和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离不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
用人才。当前我市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不能满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职业
教育资源配置,对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
展都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
调整、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
,也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为此,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为突破口,认真做好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工作,切实加快职业教育改革
与发展的步伐,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奠定良好的基
础。
二、盘活存量,优化资源,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
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要根据我市现代工业、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职业教
育发展规划、完善专业设置,以及落实促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市场机
制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结构,组建职业技术学院、重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技工学校,努力实现高、中等职业学校
和技工学校的均衡配置,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体系和规模布局,提高职业教育资源
的使用效益和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
三、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组织力量搞好职业教育
资源整合工作,并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
强联系,建立经常性协商制度,主动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
障职业教育经费预算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共同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决议
(2003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王明庚等12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对政府外债加强管理的议案》和市人大财
政经济委员会的相关审议报告。会议认为,政府外债的利用,对于缓解我市资金短缺的矛盾
,调整经济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发展公益性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
的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优化利用政府外债的信用环境,更好地争取政府外债,提高利用政
府外债水平,作出决议如下:
1、进一步加大利用政府外债的工作力度。要提高对利用政府外债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
措施,支持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争取和引进政策优惠的外债,扩大利用外资规
模,更有效地解决我市一些重点项目和环境设施建设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
会发展。
2、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政府外债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加
强政府外债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政府外债的有效利用。要进一步规范项目评审办法
,严格审批程序,把好新项目审批关。要建立健全在建项目跟踪问效管理机制,按国家有关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把资金使用关,认真执行专款专用。要积极推行政府外债
项目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的责任,对利用政府外债取得突出成效的要给予奖励,对因人为
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HJ1:*5〗
3、尽快建立健全政府外债偿还机制。要建立外债还本付息预决算制度,对公益性项目应编
制完整的还本付息预决算;健全和完善外债偿债准备金制度,督促偿债准备金按时到位;认
真编制好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
4、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还款责任。利用政府外债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自觉
偿还债务、建立良好信用的重要性,落实还款责任,按期组织还款,树立诚信形象。政府及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逾期外债的清欠和催收工作,进一步盘活外债闲置设备。要切实
组织好政府外债项目的实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还款能力。〖HJ1:*4〗
关于加快科技馆迁建工程建设的决议
(2003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王明庚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启动“市科技馆迁建”工程的议案》和市人
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相关审议报告。会议认为,科技场馆是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
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公益性科普教育阵地,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
展战略的硬件基础,是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搞好科技馆迁建工程,对于加强我市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广大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生活,推动我市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科技馆迁建工程建设,作出决议如
下:
1、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馆迁建工作,切实加强对迁建工程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关
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使科技馆迁建工程在年内尽快启动。
2、要根据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馆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效配置,功能先进,综
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使科技馆真正成为我市对广大市民特别是
对青少年进行科普教育的基地。
3、科技馆建设所需资金,除老科技馆拆除补偿资金外,不足部分市人民政府应从2004年起
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4、科技馆建设应按照公益性建筑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和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对此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保证科技馆迁建工程顺利进行。
5、全市人民和各单位要大力支持科技馆的迁建工作,为新科技馆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促
使新科技馆早日建成,重新向市民开放。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决议
(2003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
审议的潘柏祥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议案》和市人大农
村委员会的相关审议报告。会议指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关键是要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调动农业科
技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
化进程,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决议如下: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支
持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及时
制订农业技术推广年度计划,指导实施并组织评估验收,切实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本部
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2、要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组织、引导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到农业生产第
一线搞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实现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要在推广上下功夫,切实抓好农
业技术项目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努力提高我市农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用
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引导农民走科技发展之路。要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科技示
范基地的示范效应,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要鼓励和扶持农业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承包和技术
服务,引导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3、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和激励机制。要依法逐年加大对农业科技
经费的投入,切实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技推广经费短缺、推广手段落后、推广网络不健全等状
况。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每年应从扶农、支农资金中提取相应比例,设立农业科技推广专
项奖励资金。市科技部门对先进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实施奖励。农业
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用于奖励为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作出贡献
的农业科技人员,激励和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的决议
(2004年2月22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董才舒等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议案》。会议认为,铜绿山古铜矿遗址、鄂王城遗址和龙港革命旧
址群是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重要资源,有关方面虽然为抢修和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状况令人担忧。为了进一步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
物资源,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作出决议如下:
1、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规划。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
实好国家七部委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精神,将文物保护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相结合,依法制
定文物保护详细规划。
2、进一步强化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力
度,坚决制止人为损坏行为,及时消除文物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强大冶铜绿山古铜矿
遗址周边环境的整治,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文物保护职责,禁止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地下
采矿和地面上的违规建筑;做好龙港革命旧址群的抢救性保护,按照文物保护修旧如故的
原则,对阳新县龙港镇老街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对革命旧址群的损害,禁止随意改建、新建
房屋,并结合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修复性建设;严格控制在鄂王城遗址上新建
房屋,按照保护的详细规划,逐步将居民迁移出遗址。同时,要加强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
及时制订并认真落实相应的管理办法。市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3、科学合理地利用文物资源。要做好重点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工作,组织专门
人才、专门力量进行论证著述,挖掘历史文化的深厚内涵。要结合当今城市和社会的发展需
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定位和营造我市“中华
矿冶之都”的城市特点和文化品牌,带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4、加大对文物保护利用的投入。一方面,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
资金投入;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市场运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多途径争取支持和各方面的
对口扶持,多渠道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包括民营资本的投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文物部门可以在国家保护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方面开展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决议
(2004年2月22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杨东风等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议案》。会议认为,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事业建设和发
展的主要承担者。乡镇卫生院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农村劳动力素质的
提高。去年抗击“非典”斗争中暴露的我市农村防治重大疫病应急机制脆弱的问题,表明乡
镇卫生院建设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卫生院建设,作出决议如下:
1、切实重视农村卫生工作,把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重视和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积
极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确保实现在农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人
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2、认真制定方案,确保建设投入到位。要把乡镇卫生院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
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科学制定乡
镇卫生院建设实施方案。乡镇卫生院建设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乡镇卫生院发展专项基
金,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各乡镇全力建设一所符合规范标准、适应农村医疗保健需要、
能担负公共卫生工作重任的中心卫生院。
3、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扶持力度。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建立
对口支援和志愿者医疗扶贫制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
机构在职或离退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卫生机构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医疗
卫生水平。
关于废止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
(2003年3月26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决议决定清
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决议、决定:
一、关于坚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1984年2月29日黄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决议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
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决议(1984年9月5日黄石市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国家已颁布《食品卫生法》。
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1989年7月22日黄石市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国家已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
大据此已颁布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关于实施《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1990年1
1月29日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省人大已颁布
新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五、关于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决议(1993年7月17日黄石市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国家已颁布《尘肺病防治法》。
六、关于依法加强街巷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创建卫生城市的决议(1995年5月31日黄石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决议内容与新的城市
规划中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目标要求不相符合。
七、关于建立城市建设基金加快城市建设的决议(1996年7月24日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废止原因:国家有关政策已作调整,明确规定取消此类基金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决议决定清理情况的报告
——2003年2月26日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袁能银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保证我市地方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WTO规则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省人大常
委会《关于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各级人大制定的决议、
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主任会议
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1980年至2001年所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了清理。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
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的基本原则
这次清理工作始终遵循了国家确定的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等三条基本原则。以往通
过的决议、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凡是已经作出修改或已有新的规定的,有关决议、决定应
当中止执行或进行修改后重新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往通过的决议、决定中凡
有不符合非歧视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的,有关决议决定应当
废止或进行修改后重新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都要予以公布,并且在公布与实施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不少于30日),以前没有公布又仍
需要继续执行的,要通过一定方式重新予以公布。
二、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决议决定主要是指1980年至2001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实施的,对全市
人民或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作出规范,要求遵照执行的实体性决议决定。因
此,一些程序性的决议决定就没有纳入这次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过程
这次清理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列出清理目录,提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
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结果及处理建议
这次共清理了1980年至2001年的实体性决议、决定79件。涉及到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科
文卫、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人事代表等方面。其中:
〖BT2〗(一)不再适用的共7件:
1、关于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2、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决议;
3、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
4、关于实施《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的决定;
5、关于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决议;
6、关于依法加强街巷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创建卫生城市的决议;
7、关于建立城市建设基金加快城市建设的决议。
主要是由于国家或省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或由于原决议与目前的国家政策、城市规划不
相适宜,这些决议、决定已失去效用,需要予以废止。
(二)已执行完结的共41件。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决议决定事项已经完成,主要有:
1、关于大冶“四镇”隶属关系问题的决定;
2、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3、关于组织全市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4、关于动员全市人民深入学习、认真执行宪法的决议;
5、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
6、关于《黄石市殡葬管理试行办法》和《黄石市居民委员会民政委员会工作试行条例》改
由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决定;
7、关于进一步解决五保孤寡老人生活问题的决议;
8、关于解决铁山、下陆地区群众生活用水的决议;
9、关于加快我市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决议;
10、关于集资办学、尽快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决议;
11、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的决议;
12、关于加快我市档案馆库建设的决议;
13、关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建设的决议;
14、关于发动群众义务修建湖心公路的决议;
15、关于修改《黄石市城市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16、关于上窑天桥改造和修建火车站人行栈桥方案的决议;
17、关于改建南湖堤的决议;
18、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的两个议案的决议;
19、关于《黄石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20、关于防汛排涝、生产救灾的决议;
21、关于扶持大冶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的决议;
22、关于《黄石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3、关于帮助大冶县和市郊建设一批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决议;
24、关于大力支援农业的决议;
25、关于进一步搞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决议;
26、关于开展代表视察活动的决定;
27、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28、关于组织和动员全市人民筹办“中国湖北黄石·国际乒乓节”的决议;
29、关于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支持黄石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的决议;
30、关于举办第二届“国乒节”和首届“服装节”的决议。
二是决议、决定规定了明确的执行时限,执行时间已到期,主要有:
1、关于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2、关于深化法制教育的决议;
3、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4、关于在全市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5、关于大力推进开放开发的决议;
6、关于《黄石市科技兴市战略纲要》的决议;
7、关于《黄石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十年规划》的决议;
8、关于《黄石市体育发展战略纲要》的决议;
9、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奋力推进第二次创业的决定;
10、关于加强扶贫攻坚力度,实现全市农村整体脱贫的决议;
11、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快黄石城乡绿化的决定。
(三)继续适用的共有31件。其中,
内务司法方面7件,即:
1、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
2、关于加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决议;
3、关于建立我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决议;
4、关于我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
5、关于在我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6、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
7、关于在全市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财政经济方面5件,即:
1、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议;
2、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议;
3、关于认真做好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决议;
4、关于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工作力度的决议;
5、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教科文卫方面5件,即:
1、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决议;
2、关于设立黄石市科学技术节的决定;
3、关于加强我市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议;
4、关于重视我市科技投入的决议;
5、关于在我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决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11件,即:
1、关于保护南湖、青山湖的决议;
2、关于治理青山湖的决议;
3、关于解决石料山地区严重污染问题的决议;
4、关于扩宽黄思湾隧道和开辟李家坊隧道的决议;
5、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决议;
6、关于动员各方力量开发我市山水资源加快公园风景区建设的决议;
7、关于设立黄石市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8、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建设二环线工程等城建项目的决议;
9、关于综合治理黄荆山北麓沿线采石场的决议;
10、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11、关于加快花湖商贸区建设的决议。
农村方面1件,即:
1、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决议。
其他2件,即:
1、关于确定市树市花的决定;
2、关于授予有重大贡献的外国友好人士、港澳台胞、侨胞和外商“黄石市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议。
这些决议决定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背WTO规则,需在全市继续贯彻执行。
(四)清理中,没有需要修改的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的清理情况,建议常委会在适当时候予以公告,对于已不再适用的决议、决定,建
议作出废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