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28日召开。1980年6月3日,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常务委员会,黄石人大步入新的发展时期。这些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重大事项议决、监督和人事任免权,不断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市各级政权机关建设,为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7个专门委员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代表和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5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51名。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