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法治黄石”建设,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条例。12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上牌、通行、停放充电等重要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泛汇聚民意,立法更接地气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安全。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至上,广泛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组织立法团队深入到87个社区、38家商户开展座谈和实地走访,并随机采访了600余名电动自行车车主,收集意见、建议1000余条。在条例审议修改阶段,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到6个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并在黄石港区新闸社区召开基层群众听证会,与一线代表面对面交流,找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突出问题。多次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并在黄石人大网、黄石政府网和黄石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梳理,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通行安全要求,对反映较为集中的登记上牌、停放充电以及过渡期限等焦点问题,在条例中一一作了回应,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坚持多措并举,强化安全保障
条例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穿始终,既从源头上严把车辆上市关,确保进入市场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可靠;又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角度作出强制性规定,确保上路行驶安全有序。
一方面,条例紧密围绕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明确规定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
另一方面,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考虑到驾驶人行为能力和车辆承载能力,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如需载人的,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二是考虑到驾驶人自身安全防护能力,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影响正常驾驶的,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三是从外部防护角度出发,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除此之外,条例还在消防安全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安全要求,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落实劝阻、制止和报告义务,实现了电动自行车安全保障闭环管理。
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
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利益复杂多元,存在很多难点问题。条例贯彻人民至上理念,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等三大突出问题,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着力加强配套建设。
在总体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强调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并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划定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合理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充分保障电动自行车高效便捷安全通行。
围绕停车难、充电难等热点难点问题,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充电设施设置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对群众反映的登记问题,条例特别规定我市实行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并在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尽最大可能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通过立法研究解决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突出问题,反映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坚持人民至上、法治为民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实施,将为提升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黄石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