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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 共建文明城市 ——解读《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3-02-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法治黄石”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条例。12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33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通过对养犬过程中的免疫和登记、行为规范、收容留检等重要环节作出制度规定,建立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积极引导市民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着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生活品质。

广泛汇聚民意,立法更接地气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至上,广泛倾听民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组织立法团队深入到6个县(市、区)、21家社区、7家宠物医院、犬只活体交易市场、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湖北师范大学等地开展座谈和实地走访,随机采访了500余名养犬居民或者不养犬居民,收集意见、建议1200余条。在条例审议修改阶段,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到6个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并在下陆区铜都社区、西塞山八泉街办召开基层群众听证会,与一线代表面对面交流,找准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多次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并在黄石人大网、黄石政府网和黄石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梳理,充分考虑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对反映较为集中的流浪犬的监管、犬只免疫和登记、犬只电子标识、收容留检等焦点问题,在条例中一一作了回应,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完善制度设计,强化规范引领

条例始终把解决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设置条例框架,合理划定部门职责,审慎拟定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好居民养犬与创建文明城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营造安全和谐生活环境之间的矛盾与问题。

一方面,根据我市城市和农村养犬实际,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另一方面,学习借鉴外地养犬管理经验做法,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养犬人士,明确规定免疫接种是登记的前提条件。条例提出要在办理犬只登记的同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以信息手段管理犬只,为后期延续登记、养犬人信息变更等工作提供便利。

除此之外,条例还在行为规范、收容留检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养犬人饲养犬只、携犬出户等具体要求,提出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档案和领养制度,实现了养犬管理工作的闭环管理。

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

养犬管理涉及面广,利益复杂多元,存在很多难点。条例贯彻人民至上理念,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烈性犬、大型犬扰民伤人、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等方面问题,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提高养犬管理工作水平。

在烈性犬、大型犬方面,条例明确了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并规定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犬只伤人事件,按照《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关条款处理。

围绕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等热点难点问题,条例与《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效对接,并制定相应处罚规定。

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好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反映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立法为民惠民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实施,将为提升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黄石,提供坚强法治保障!